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(GDPR) - 欧盟和英国 GDPR:
适用情况:无论您的企业位于何处,您都是向欧盟/欧洲经济区或英国境内的个人进行营销。
电话号码作为个人数据:电话号码是个人数据。
合法依据(第 6 条): 您必须有合法依据才能处理任何个人数据,包括电话号码。
同意:对于大多数通过电话进行的直接营销(尤其是 B2C 短信和自动呼叫),明确、自愿、具体、知情且无歧义的同意(明确的肯定性行动,无预先勾选的选项)是黄金标准。同意必须涵盖您的具体组织和具体的营销目的。
合法权益:这有时可用于 B2B 直销(例如,与企业用户进行实时通话)。但是,这需要进行合法权益评估 (LIA),证明您的利益高于个人权利,并且您必须告知个人他们有权提出异议。对于购买的名单,这更难证明其合理性。
透明度(第 13/14 条):您必须向个人提供清晰的信息,说明其 阿富汗电报数据 数据如何被处理、您是谁、处理目的以及他们的权利。对于购买的数据,这一点极其困难,因为您通常无法直接联系他们告知。
问责:您必须能够证明合规性(例如,同意记录)。
数据最小化、准确性、存储限制、安全性:所有核心 GDPR 原则均适用。
英国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 (PECR) 和欧盟电子隐私指令:
适用范围:您向英国/欧盟境内的个人发送电子营销信息(电话、短信、电子邮件)。PECR与 GDPR 协同运作,通常会对电子营销施加更严格的规定。
短信营销:
B2C(个人):需要明确同意。 “软选择加入”例外(针对营销类似产品/服务的现有客户)通常仅适用于您直接从销售中收集的数据。